在事故车辆身份明确且已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情况下,应优先由该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预先承担起支付相关抢救费用的责任;
若事故车辆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其投保的责任险已到期但未及时进行续保的,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期垫付相应额度的费用或者全额费用;
若是发生事故后肇事车辆选择逃离现场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额费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