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以及撤销权的定义如下:
所谓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所享有之权利以致对债权人的债权构成威胁时,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债权人得以以自身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该第三人的相关权利。
与此同时,撤销权作为另一种重要权利,是指在债务人实施了有损债权人债权的行为之际,债权人有权请求法院对此类行为进行撤销。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