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当事人彼此之间承担着相同的债务义务,如果这些债务并无明确的先后履行顺序规定,那么双方应同时履行各自的债务责任;
而在先履行抗辩权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之间存在互负债务的关系且具有明确的先后履行顺序,那么首先履行的一方若未能完全履行其义务,其后履行的一方则有权拒绝接受对方的履行请求;
至于不安抗辩权,是指当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实对方已无法履行债务时,有权中止自身的债务履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