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他们各自都需承担起
抚养孩子并为其提供必要生活费用与教育经费的法律义务。
在此过程中,双方
当事人都应该积极主动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至于具体的费用支付数额以及期限的设定,则需要依据孩子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力以及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进行综合考虑与合理规划。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