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当事人父亲动迁房屋时,子女是否享有权利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详细查看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情况。
换言之,如果父亲对这份财产拥有绝对支配权,那么其动迁事宜与子女无关,子女无权进行分割或分享,除非得到父亲明确的赠与意向。
反之,如果房产是属于父母亲与子女共同所有的话,那么当面临动迁时,动迁所得亦将按照共同所有的原则进行分配,子女自然也会因此获得相应份额。
然而,若父亲不幸离世,子女仍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继承父亲所遗留下来的动迁房屋。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征收土地的行为,政府部门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以确保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能够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并且在未来的生活中也能有所保障。
同时,征收土地的过程中,政府还需依法及时且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措施。
3、至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这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考虑到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者重新公布。
而对于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