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由于意思表示产生偏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可以通过行使该项权利使得已经生效的合同效力失效,此类合同亦被称之为“可撤销与可变更合同”。
这类合同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1.基于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合同;
2.由于显失公平而缔结的合同;
3.由于欺诈行为而缔结的合同;
4.由于胁迫行为而缔结的合同;
5.以及由于乘人之危而缔结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