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即行为者以任意挑衅、频繁殴打、持续骚扰他人,乃至任意损毁、侵占公私财产等恶劣手段作为行径,或者在公共场合制造混乱并引发起哄闹事的恶性事件,最终导致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不良后果产生,从而得以认定其有罪的犯罪行为。
在有关法律规定中,对于情节轻微的寻事滋事案件,可以判处有期徒刑等较轻刑罚,甚至得以定罪免予刑事处罚,即虽然构成犯罪事实,但无需接受相应的刑事制裁。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