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有婚姻伴侣者而言,收养子女并无额外的特定要求,仅需符合普通的收养资格标准即可,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无亲生子女或仅育有一名子女;
第二,具备抚养、教育以及保障被收养人身心健康的能力;
第三,身体状况良好,未患有任何在医学领域被视为不宜收养子女的疾病;
第四,个人历史清白,无任何对被收养人健康成长构成不良影响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五,年龄须达到三十周岁以上。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