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性合同,又被称为要物合同,是指在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之外,尚需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实现其他实质性的交付动作才可使得该合同生效的特殊合同类型。
这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主要类别:
首先,定金合同便是其中一种典型的实践合同形式;
其次,诸如借用合同等也属于此类范畴;
再次,保管合同即为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由一方将特定物品交付给另一方进行妥善保管的合同;
最后,民间借贷(即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亦在此列,其本质上是当事人之间关于一方将特定种类及数量的货币所有权转移至对方,而对方则承诺在一定期间内归还同等种类、同等金额货币的合同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