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作为一种强制性手段,在某些违法行为中是可以被执行的。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款,当政府机关依法做出金钱方面的支付义务决策后,若涉事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那么该有关部门则有权利按照法定程序,对其额外实施相应款额或滞纳金。
然而,如果经过反复的催告,该当事人还是不能按时支付相关款项,且滞纳期已经超过了30天,那么则可以认定为其无还款意愿,此时就有权限的行政机构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来确保人们能够遵守法纪和社会准则。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