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嘛,其实就是针对那些搞乱公共秩序啦,影响大家生活安全啦,或者是侵犯到我们每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力啦等等这些行为,如果它们对我们整个社会产生了负面的影响,但是又没达到犯罪程度的话呢,这种情况下就需要我们可爱的公安机关来给他们一些小小的教训啦!这个教训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哦:
首先,行为和处罚都要合法合理;
其次,处罚的力度要跟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
然后呢,处理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让大家都能看得清楚明白;
再者,要尊重每个人的基本人权,不能随便侵犯别人的权益;
最后,教育和处罚应该相互结合,不能只罚不教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