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电梯广告是可以进行拆除操作的,然而在此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电梯广告的设置往往需要与物业管理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签署相关协议并支付相应费用,所得收益归于整体业主所有,属于经营性质的收入范畴。
在这种情况下,便会产生相应的合同关系。
若有业主擅自对电梯广告进行拆除,不仅可能导致合约签定方对其承担相应责任,而且依据小区管理规定,也可追究该业主的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