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股东不愿配合注销公司的情况,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第一,联合拥有公司股权比例达到总股东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人员,召集并主持股东大会,以投票方式决定是否批准公司注销事宜。
若获得公司全体股东中至少三分之二的人员支持,则可依法实施注销程序;
其次,由持有公司全部股权以及表决权超过百分之十的股东向当地法院提交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进行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