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我们应强调两个关键要素:
首先,保险人和投保人必须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共识,以确保双方都能依据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其次,保险合同务必是在双方自愿且充分理解的基础上签署的。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对于人身保险而言,投保人在签订合同时需对被保险人具备保险利益;
而在财产保险方面,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则应对保险标的拥有保险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