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想提醒您,离婚协议中关于所有债务归男方承担、与女方无关的条款,仅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不会妨碍债权人向女方提出要求偿还债务的权利。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未经债权人同意或认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个人名义单独承担全部债务。
同时,夫妻共同财产也应根据双方协商结果进行处置分配。
因此,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当事人可以就离婚后的债务问题作出单方担保承诺,但该承诺对于第三方债权人并不具备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