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定金与订金这两个词汇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其中,定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其功能在于确保债务的顺利履行,因此定金本身并不属于债务履行的行为。
此外,定金必须通过书面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并且需要实际完成交付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定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合同总价值的百分之二十。
相较之下,订金这个词汇虽然出现在众多法律文件中,但实际上它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
订金更倾向于被视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即当事人为了达成交易而预先支付的款项,不具备任何担保性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