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并提请批准逮捕之前,被指控犯有罪行的人员或被告必须先遭受某种形式的强制措施。
此类强制措施中最常见的便是刑事拘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拘留的期限通常为三日;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拘留的时限可延长至一至四日不等,这一延长期间即是向公安机关提交批准逮捕申请的期限。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是参与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而言,拘留的期限则有可能进一步延长至三十日之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