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公司法制度下,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其享有优先购买权这一法定权利。
具体行使该权利的方法如下:
首先,当出让股权的股东公开表明转让意向且正式发出通知,详述转让条件之后,其余股东可通过书面表述的方式,明确表达他们对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愿。
经过双方共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后,便可签订相关的协议,继而进行必要的变更手续办理,最终实现股权的顺利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