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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代位权可以否起诉债务人的违约金

关于代位权人是否有权提起针对债务人违约金诉讼,这主要取决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倘若债务人因违反合同约定需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却未能如约履行此义务,则债权人有权就债务人未履行的债务起诉讼。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代位权人所能行使的债权仅限于其到期债权的范畴之内。
换言之,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上限。
此外,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对于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债权人同样有权向其提出。
在实际行使代位权时,必须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合法;
其次,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且该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再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其自身的债权,即不包括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新修订: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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