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代位权人是否有权提起针对
债务人违约金的
诉讼,这主要取决于各方
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倘若债务人因
违反合同约定需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却未能如约履行此义务,则
债权人有权就债务人未履行的
债务提
起诉讼。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代位权人所能行使的债权仅限于其到期债权的范畴之内。
换言之,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上限。
此外,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对于债务人的抗辩理由,债权人同样有权向其提出。
在实际行使代位权时,必须满足以下四个基本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合法;
其次,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且该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再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其自身的债权,即不包括基于
扶养关系、
抚养关系、
赡养关系、
继承关系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以及
劳动报酬、
退休金、
养老金、
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
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