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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纠纷请律师代理要花多少钱

蒲* 湖北-省直辖 个人债务咨询 2026.02.03 07:16:23 313人阅读

金融借款纠纷请律师代理要花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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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借款纠纷案件的律师代理费,会综合案件标的额、复杂程度、律师执业经验和所在地区等因素来确定。
2.收费方式主要有两种: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风险代理。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标准大致如下:标的额10万元以下收5%-6%;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收4%-5%;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收3%-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收2%-3%,具体比例能协商调整。要是案件复杂,像涉及多方关系或需大量调查取证,费用会提高。
3.风险代理收费,前期可能只收少量基础费用或不收费用。等案件胜诉或执行回款后,按实际回款金额的10%-30%收风险代理费。不过,风险代理要双方书面确认,部分地区对金融类案件风险代理比例还有上限规定。
4.建议当事人和律师充分沟通案件具体情况后,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2026-02-03 11: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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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律师代理费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案件标的额、复杂程度、律师执业经验和所在地区等。
(2)收费方式主要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风险代理两种。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分不同区间,10万元以下部分收5%-6%,10万-50万元部分收4%-5%,50万-100万元部分收3%-4%,100万-500万元部分收2%-3%,具体比例可协商。
(3)复杂案件因涉及多方法律关系或需大量调查取证,费用会相应上浮。
(4)风险代理前期可能收少量基础费用或不收,胜诉或执行回款后按实际回款金额10%-30%收费,但需书面确认,部分地区对金融类案件风险代理比例有上限规定。

提醒:当事人与律师沟通确定收费时,要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不同案件情况差异大,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2-03 11:50: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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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律师充分沟通案件情况,详细介绍案件标的额、复杂程度等,以便律师准确评估并确定合理收费。
(二)了解不同收费方式的特点和适用情况,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合对案件结果较有把握、希望明确费用的情况;风险代理适合前期资金紧张、愿意承担一定风险的情况。
(三)对于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明确各区间的具体收费比例,可与律师协商调整。若案件复杂,要问清费用上浮的具体幅度。
(四)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时,要确保签订书面确认文件,了解当地是否有金融类案件风险代理比例上限规定。
(五)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及双方权利义务。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十三条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2026-02-03 10:32: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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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律师代理费根据案件标的额、复杂程度、律师执业经验及地区等综合确定,主要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风险代理两种方式,收费标准有相应规定,需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收费。
法律解析:
律师代理费的确定是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结果。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不同标的额区间对应不同比例范围,例如1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5%至6%等,且具体比例可协商。复杂案件因涉及多方法律关系或需大量调查取证,费用会相应上浮。风险代理则前期可能少收或不收费用,待胜诉或执行回款后按10%至30%收取,但需书面确认,部分地区对金融类案件风险代理比例还有上限规定。当事人与律师应就案件具体情况充分沟通,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以保障双方权益。如果您在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遇到律师收费相关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和详细的解答。

2026-02-03 09:0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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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律师代理费综合多种因素确定,主要收费方式有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风险代理。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分不同区间,如10万元以下部分收5%-6%,10万-50万元部分收4%-5%等,具体比例可协商,复杂案件费用会上浮;风险代理前期可能收少量基础费用或不收,胜诉或执行回款后按实际回款金额10%-30%收费,需书面确认且部分地区有上限规定。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当事人与律师应就案件具体情况充分沟通,明确案件复杂程度、标的额等信息。
-双方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在合同中清晰明确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2026-02-03 08:02:04 回复

1、承租人破产对合同解除权之影响2、第三人代付约定之法律性质的认定3、出租人要求加速支付全部租金的法律要件4、融资租赁出租人对诉讼请求的选择权5、名义留购价制度下融资租赁物残值的司法判定6、回购型融资租赁中保证金性质甄别及回购价格的确定7、租赁期内租赁物完成物权登记不能对抗所有权约定一、承租人破产对合同解除权之影响【要旨】遇承租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案件,应根据《企业破产法》之规定解决合同解除相关法律后果问题。【案情】2010年5月15日,甲租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以融资租赁形式租赁甲租赁公司所有的钻孔机五台,乙公司须每月向甲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后因乙公司多次拖欠租金,甲租赁公司遂于2012年9月14日诉至法院,主张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判令乙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2012年9月19日,乙公司向浙江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获受理。甲租赁公司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合同于2012年11月19日(破产申请受理后两个月)解除,要求乙公司返还系争租赁物,并确认甲租赁公司对乙公司享有截至合同解除之日止逾期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的债权。乙公司辩称,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系争《融资租赁合同》应于2012年9月19日(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解除,因此甲租赁公司主张的逾期未付租金和逾期利息都应当计算至该日止。【审判】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日期,虽然乙公司在甲租赁公司起诉之前已欠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8条第1款之规定,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双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但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视为解除合同。而乙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其与甲租赁公司均未通知对方解除或履行合同,因此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日期应为破产申请受理日后的二个月,即2012年11月19日,相应地,法院确认甲租赁公司对乙公司享有计算至该日的逾期未付租金和逾期利息的债权。但在计算逾期利息具体数额的问题上,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的规定,法院确定逾期利息应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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