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筑物内或高处向外抛掷物件或者由建筑物坠落的物体对他人所带来的损害,应由侵权行为责任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若在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之后,仍然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除非能举证证实自身并非侵权者,否则,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建筑物使用者均需承担赔偿责任。
已经按照上述方式进行了赔偿的可能侵权的建筑物使用者,有权利向实际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人追索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