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集资案件中,如果业务员对整个事件并不知情,那么他可能会得到适当的宽恕而免于遭受法律制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我们需要重点惩治那些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和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整个过程中发挥了主要作用的人员。
然而,对于那些涉案人员,只要他们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退还赃款并赔偿损失,同时表现出真诚的认罪悔过态度,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法律的从轻处罚。
特别是当情节轻微时,甚至可以考虑给予免除处罚。
当然,如果情节显著轻微且造成的危害不大,也可以不将其视为犯罪行为进行处理。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