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过程中对女儿抚养费用的计算标准,法律规定应按照如下方法来设定:
每个月的总收入的20%至30%作为养育女儿所需的基本开支。
在同时抚养两名或多名子女的情况下,上述比例可适当上调,但最高上限不得超过50%。
若夫妻双方并未稳定的收入来源,则抚养费用的计算标准可依照当年总收入水平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为准,参照上述比例进行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