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股份可作为质物进行抵押,当以基金份额或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时,其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即刻生效。
在基金份额和股权出质之后,未经质权人和出质人双方协商一致,该等股权及基金份额均不得转让。
然而,若质权人和出质方达成协议,使出质人能够对其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股权进行转让并获得相应的价款作为偿还质权人债务或将资金予以提存的保证,则该等规定并不适用于此类情况。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