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伤残赔偿规定如下所述:
对于年龄在六十岁以下的被害人,其伤残等级若为第一级者,则按照百分之百即一百元进行计算;
倘若为第二级,则需在此基础上减去百分之十。
同时,以受诉法院所在地区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参考基数,乘以相应年限。
而对于年龄超过六十岁的被害人群体而言,伤残等级若为第一级,同样按照百分之百即一百元进行计算,但若为第二级,仍需在此基础上减去百分之十,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参考基数,乘以相应的五年之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