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正且严谨的法律框架下,已被法院宣判处刑之人不可再次申请进行取保候审流程。
因触犯刑法而被拘押并正在经历司法惩治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其取保候审的申请仅限于刑事诉讼程序中。
然而,当判决结果正式生效之时,便标志着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因此,无法再为其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除非该罪犯患有严重疾病,预计短期内将有生命危险;
或者患有严重慢性疾病,在劳动改造场所长期接受治疗却收效甚微,经由劳动改造机关严格审查与批准,方可准许其保外就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