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无故拖延处理问题,被害者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此情况并要求进行妥善处理。
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义务自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内即展开现场勘测工作,并且必须在十日之内完成事故认定书的起草与制定。
若涉及到交通肇事逃逸等严重事件,相关单位亦会在查获肇事车辆及其驾驶员之后的十个自然日内完成对该起事故的认定及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条件的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试行在互联网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