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之间存在以下显著差异:
首先,从执行对象层面上观察,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较为宽泛,既包括对物的处置,亦涵盖了针对具体行为以及人身自由的限制。
然而,民事强制的执行标的仅局限于财物;
其次,就执行效果而言,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并不允许执行和解的存在,只能通过强制手段迫使当事人履行应尽职责。
相较之下,民事强制执行则具备执行和解的可能性。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