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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拥有代位权吗

关于次债务人到期债权的问题,应当明确,债权人拥有代位权而非债务人为之。
若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债权或与其相关的从权利,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我国法律法规,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以自身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
然而,在代位权的行使过程中,其范围应严格限定在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之内。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新修订: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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