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次
债务人到期债权的问题,应当明确,
债权人拥有
代位权而非债务人为之。
若债务人未能积极行使其债权或与其相关的从权利,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我国法律
法规,通过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方式,以自身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
然而,在代位权的行使过程中,其范围应严格限定在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之内。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