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列举了不可进行抵押操作的房地产类型:
1. 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尚未明确归属于某位权利人的房地产;
2. 主要用于教育领域、医疗服务、市政设施建设等公益性事业的房地产;
3. 已经纳入国家级或地方级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并具有相当重要历史和文化价值的建筑物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建筑资产;
4.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发布公示,即将面临拆迁改造的房地产;
5. 由于种种原因,如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扣押,或受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或采取其他形式的限制措施的房地产;
6.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明确禁止进行抵押操作的其他各类房地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