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费用的计算方式,我国法律规定可参照以下规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九条之明确规定,在计算具体的医疗花费时,应遵照医疗机构开具的诸如药品费、住院费以及其他与诊疗有关的收费凭据,并结合病历记录及相关诊断证明作为主要依据进行确认。
至于误工费的计算方法,则可以通过以下公式来实现:
误工费=误工收入(以每天、每月或每年为单位)×误工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