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劳动能力受损程度,劳动功能障碍可划分为从一级到十级的十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为严重的情况,十级则是情况较为轻微的例子。
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虽因意外伤害、疾病等因素导致身体虚弱、特定器官功能受阻或肢体残疾,但仍具备承担部分轻微工作或力所能及的工作的能力。
而真正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由于伤情或病情严重,已无法胜任任何形式的强体力劳动,甚至在日常生活中均需他人悉心照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