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害事件,应依照相关规定,向受害方赔偿相应的误工费用。
误工费用的具体金额将依据受害者在受伤期间的误工时长及个人收入状况予以核定。
倘若受害人为具有稳定工作收入的群体,则误工费将以其实际减损的工资收入为标准计算;
若受害者无法提供稳定工作收入的证明,亦可参考其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水平进行核算。
而关于误工时长的具体界定,需由医院开具相关证明文件方可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