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条款,导致合同原定的目标无法实现或即便催告亦未能予以履行等情况出现,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法解除该合同。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中所述,当合同双方通过积极磋商达成共识时,可以解除合同。
另外,当事人还可针对特定情况约定一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以便于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下行使解除权。
具体而言,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首先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其次是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已经明确表达其将不会履行主要债务,或者通过自身行为向对方传递出这一信息;
再次是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
最后是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此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包括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