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欲衡量是否构成生产与销售劣质药品罪行,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视:
首先,该种犯罪的实施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生产、销售劣药罪的主体通常是一般主体;
其次,在主观心态上,必须是出于故意而非过失,这是犯罪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因素之一;
再次,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应是国家对于药品的严格监管制度以及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权益;
最后,在客观方面,必须有实际的生产、销售劣质药品的行为,且这种行为已经给人体健康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