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权案件中,受害者所遭受的身体伤害往往会使他们产生高昂的医疗费用以及因为误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些费用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对于这部分费用,赔偿义务人必须全额承担并进行赔偿。
当受害者由于受伤而导致残疾时,他们的生活需求可能会因此而增加,从而产生额外的生活开支。
同时,由于失去了劳动能力,他们的收入也会受到严重影响。
针对这种情况,赔偿义务人不仅要对受害者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还要对他们的收入损失进行赔偿,具体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如果受害者不幸离世,那么赔偿义务人除了要按照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需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