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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特点是什么

刑事问责体系之中,死刑复核程序呈现出以下显著特点:
其一,审理对象专属且明确;
其次,死刑复核程序乃是针对死刑案件而设的最终审级;
再者,核准权具有专属性,仅有特定机构方能行使此项权力;
最后,程序启动方面具有自动性,无需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主动申请。
死刑复核程序的主要职责在于,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所呈报的死刑判决及裁定,从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两个层面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新修订: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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