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如若遭遇来自配偶的家庭暴力行为,以至于最终选择结束这段关系,那么受害者往往有权向法院提出精神赔偿请愿,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他们的合法权益。
这部重要法律文件明文规定,如果婚姻中的一方因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严重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配偶以及其他极度恶劣的过失行为导致婚姻破裂,无辜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其中既包含物质损失的赔偿,也涵盖精神创伤的抚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