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离婚手续的过程中,对于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地产,需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最终的处置方式;
如若协议无法达成一致,便将交由当地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以及保护女性及未成年人权益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决。
在通常情况下,夫妻共有的房地产应当采取平均分配的原则予以分割;
然而,具体的处理方式还需考虑到生产、生活的实际需求以及财产的来源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可能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性。
针对那些不适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当根据双方的住房状况以及对女方或者无过错方的照顾等原则,将其赋予其中一方所有。
而被赋予所有权的一方则应对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款项作为补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如果被认定为某一方所有,那么另一方因离婚导致无固定居所的情况下,经过核实确实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允许其暂时居住,但一般来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