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欲请求离婚的一方,应精心撰写起诉书,随后向具有适当管辖权的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二)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详细审查后,通常会在七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立案的裁决。
若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立案标准,则法院将正式立案受理,并向被告发送相应的起诉状副本。
被告在收到该副本后,须依规定时限提交答辩意见。
(三)原告在接到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的书面通知后,须按规定缴纳必要的诉讼费用。
(四)此后,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此案。
(五)审判结束后,如法院判定原、被告双方的婚姻感情确已破裂,则可能做出判决准予离婚的裁定;
反之,若无法确信双方感情确实破裂,则可能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