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可以撤销吗
在离婚协议中所涉及到的赠与条款,是有可能被主张撤回其效力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之后的一年内,如对财产分割产生异议并产生后悔之情,便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该财产进行重新分配或者撤销原有的财产分配协议。
另外,赠与行为人(即赠与人)在赠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之前,也有权撤销自己所做出的赠与决定。
《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对方不能再婚吗
在许多离婚案件的协议中原告据理力争,企图通过离婚协议中的某些条款来限制或减缓被告的再婚权力。
然而,这些试图在离婚协议中约束被告再婚自由的行为,往往被法院视为无效。
婚姻自由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其神圣不可侵犯性已被法律所明确规定。
每个人都应该有权自主选择和决定自己的婚姻状况,任何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皆无权进行干涉。
因此,除非有相关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存在,否则协议中以限制当事人结婚自由为条件的内容便是无效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可以撤销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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