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人债务的明确范围,通常情况下可以概括为:
当合伙企业在运营期间,由于企业运营所需而产生的债务种类繁多,例如来自银行的贷款、尚未支付的供应商款项以及员工薪酬等。
针对此类债务,有限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负责的程度仅限于其所投资的金额,而普通合伙人则需在合伙企业的资产无法完全偿还企业债务的情况下,承担起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