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论断:
“教唆并协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教唆者及帮助者需承担对应的债款偿还义务”。
事实上,这是完全正确的。
值得注意的是,教唆和帮助他人进行侵权行为的人员,理应对其所参与的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此外,如果教唆或帮助的对象为尚未成年或者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那么他们需要对这些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负责。
然而,如果这些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能履行其应有的监护职责,那么他们也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