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若受害方或死亡者的家属认为行为人对受害方或死亡者在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方面的权益造成了非法侵犯,使他们承受了肉体与精神上的极端痛苦,造成精神困扰甚至身体、心理等方面的严重损害,那么他们有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侵权行为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受害方或死亡者的家属因上述权益受到非法侵害,而要求侵权行为人支付的一种精神抚慰性质的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