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构之:
倘若双方在协议离婚之际,其所育之子尚不足周岁,则男方在以下特定情形中有权争取到孩子的监护权:
假设女方患有难以治愈且具有高度传染性的病症,或存在其它极其严重的健康问题,使得子女无法与其共同居住生活;
在此种情况下,即便女方具备抚养能力却未能尽到抚养义务,而作为父亲的男方提出希望子女能够跟随自己生活的请求;
除此之外,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子女确实因为其他各种原因,不适宜继续与母亲共同生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