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诺赠与之后,赠与者是具备取消该赠与的权利的。
首先,如果赠与的财产权属尚未发生转移,那么赠予人具有任意撤销赠与的权力。
但是经过公证或者具公益性质的赠与则不适用于这种情况。
对于已经完成公证程序的赠与行为来说,如果出现下列几种情形之一,就可能会被依法撤销:
第一种,存在着对赠与人负有的抚养义务而未能履行的事实;
第二种,严重侵犯了赠与人或者其近亲的合法权益;
第三种,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