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探望权的主体仅限于
离婚后未亲自负责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在法律意义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并不具备此项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修订过程中曾有过增加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探望权的提议,然而,最终的正式版本却并未采纳这一建议,即代表着从法律层面而言,对于“隔代探望权”的问题,政府并不会过多干预。
然而,适度的“隔代探望”对于
未成年人来说,无疑能够为他们带来更多来自家庭的关爱与温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