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无论是否已经进行了起诉,保证期间都不会面临中断或改变。
保证期间,即指确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这一固定时期内的时段,它并不能够发生中止、中断以及延长等情况。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自行就保证期间做出约定,但如若该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是恰好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时,那么这样的约定将被视为无效;
如果双方未曾对此作出任何约定,或者是约定内容不够明确,那么此时的保证期间则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为期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