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在行为上表现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超过了预先设定的额度或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操作,同时在经过发卡银行发出的两次催收通知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以归还,符合以上条件者应当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定义的“恶意透支”范畴。
其中,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