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遗产继承中的转继承问题,我们有必要了解它的法律时效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转继承的有效期限为六十天。
在这里,转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过世以后,在遗产分配之前,若某位继承人因为某些原因并未实际获得遗产就离世或宣布死亡,那么他应得的继承份额将会转交给其他合法继承人来共同享有。
当继承程序正式启动后,如果继承人有意愿选择放弃继承权的话,则必须在遗产处置过程结束之前,通过书面形式明确表达出自己放弃的意愿;
反之,若未能做出任何明确表示,将视作其接受了相应的继承权益。
同样地,对于那些受到遗嘱或生前馈赠的人们来说,也需要在得知这个消息后的六十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表达出自己是否愿意接受这份馈赠;
如逾期仍未表态,则会被视为自动放弃该项受遗赠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